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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械制造工艺协会章程
(2004年7月18日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机械制造工艺协会HEILONG 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MANUFACT URING
TECHNOLOGY 缩写HAMMT,是在黑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领导下,由省内机械工业行业的广大生产企业、科研与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及从事工艺工作的社会团体、为推动黑龙江省机械制造业工艺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工艺管理科学的不断进步、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技术性、专业性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是黑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工艺管理工作的助手。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并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工艺科技的方针、政策,作为政府部门的助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广泛联系和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工艺工作者,实施科教兴省,开发、创新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引导我省的机械制造企业,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在保证产品性能可靠和质量稳定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制造成本,提高加工效率,缩短制造周期,保障环保安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振兴我省机械工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住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平路76号,黑龙江省机械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工艺方面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调研、规划、协助其贯彻实施等工作,并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与工艺人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组织、推动工艺的技术与管理活动,推荐、交流国内外先进的工艺技术与工艺管理相关理论、方法和经验,并根据企业要求、从事咨询、诊断、评价与信息等技术服务。
(三)负责组织技术培训、技能学习和职业教育活动,提高工艺队伍的素质。
(四)组织会员或协助政府推动工艺技术创新与工艺管理创新,开展有关工艺与装备方面的创新、开发、攻关引进及成果推广、咨询及中介等工作,加速工艺技术进步。
(五)组织会员与国内外开展有关工艺专业的考察、进修与交流、合作。
(六)开展工艺技术与管理的学术研讨、宣传、交流与软件科学研究活动。
(七)承担有关工艺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与传递应用工作,建立、加强与相关协会、学会等团体直接的联系与合作。
(八)参与、推动工艺标准化和专业化等工作。
(九)协助或组织对工艺技术、工艺装备与工艺管理的优秀成果与工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价、奖励、表彰、推荐与宣传工作。
(十)组织举办制造工艺与装备的展示、展览。
(十一)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设单位团体会员,暂不设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单位团体会员的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参加本协会,并委派一名负责人或代表作为团体会员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不受所有制限制,具有制造业的生产经营执照。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会备案;并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有优先取得优惠享受工艺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权利;
(四)有优先取得技术咨询、诊断服务及技术培训权;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协会的工作,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积极为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经督促而不改进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秘书处发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定协会工作计划;
(五)协商、确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可推迟或提前召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代表人选由理事会与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和通过有关决议、倡议、提案;
(五)研究、确定协会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及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决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研究协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并在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办公室)的职责
1、 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2、 办理会员申请、审批事宜;
3、 汇总提出协会年度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
4、 组织贯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事项;
5、 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机械行业领域内知名度高,业务上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起过70周岁,(如起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营单位审查同意)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期;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理事单位每年500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300元;
(二)行政委托任务和资助拨款;
(三)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
(一)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协会活动的补助;
(三)技术资料印刷;
(四)办公经费(如电话费、差旅费等);
(五)聘用人员的补助。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省业务主管单位定期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消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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