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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委员会
机理鉴委[2002]004号
关于印发《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
《资格鉴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
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各分委员会:
根据《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委中会章程》以及机械工业开展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的经验,《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细则》经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以发布(见附件),从即日起试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鉴委会反映。
附件: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细则
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细则
1. 总则
1.1理化检验技术是机械工业产品质量保证和监控的一项关键技术,是提高机械产品可靠性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发新材料、采用新工艺研制新产品的基础技术。为使理化检验工作更好地为机械工业经济运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质量法规的要求,必须加速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的知识更新,尽快提高技术水平,对在职各类理化检验人员分期、分批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并按技术资格等级颁发证书,以作为理化检验人员资格确认和单位聘用的依据。
1.2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资格鉴定及颁证等工作在机械工业联合会的领导下,由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负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的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分鉴委会)共同参与,分工配合。
2.适用范围
2.1本工作细则规定了化学分析、金相检验、力学性能三类专业的理化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等级划分、技术职责、技术培训、资格鉴定以及证书颁发的一般原则与工作程序。
2.2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对从事工业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在役设备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的理化检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
2.3本工作细则亦适用于从事科研、教学等理化检验的专业人员。
3.理化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等级划分及各级人员的技术职责
3.1理化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初级,二极为中极,三级为高级。技术培训、资格鉴定按不同专业不同等级分别进行。
3.2一级人员的技术职责要求为:
a) 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正确地进行常规检验操作;
b) 正确记录和计算检验结果,填写试验报告单;
c) 能规范地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3.3二级人员的技术职责要求,除应达到一级人员的技术要求外,还应熟悉专业检测方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知识,能够独立进行检验操作,能够审核和签发检验报告。具体要求为:
a) 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常规检验项目编制操作规程;
b) 独立进行检验操作,熟练地校准仪器;
c) 熟悉有关标准和技术条件,并以此解释检验结果,正确做出检验结论;
d) 审核、签发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e) 指导一级人员的工作,在三级人员的认可和指导下承担技术培训工作;
f) 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工作能力。
3.4三级人员的技术职责要求,除应达到一、二级人员的技术要求外,还应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包括冶金、材料和工艺方面),能指导一、二级人员的工作。具体要求为:
a) 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有关的检验方法和产品技术条件,解释和评判检验结果,能监督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
b) 根据标准和技术条件,确定和制订有关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法和操作规程;
c) 指导一、二级人员工作,检查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评定、仲裁检验结果;
d) 了解理化检验技术发展的最新成就,具有研究改进和开发新的检验技术方法、承担重大事故分析的能力;
e) 参与并协助设计、工艺人员制订验收标准;
f) 参与对二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
g) 制订和监督执行安全防护规程;
h) 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工作能力。
4.理化检验人员技术资格等级申请条件
4.1凡具备下列条件这一者可申请一级理化检验人员资格;
a) 本专业中学毕业以上学历(含中专),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一年;
b) 高中、中技毕业学历及非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含中专),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二年。
4.2凡具有助理工程帅职称或高级工资格,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二级理化检验人员资格:
a) 取得本专业一级资格证书三年以上者;
b)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者;
c) 大专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二年以上者;
d) 中专、高中、中技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四年以上者;
e) 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者;
4.3凡具有高级工程帅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三级理化检验人员资格;
a) 取得本专业二级资格证书四年以上者;
b) 大专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者;
c) 中专、高中、中技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连续工龄满十二年以上者;
d) 本专业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其他技术人员和工人。
4.4初中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三年,能胜任本职工作者,经单位推荐,可申请一级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自学成才有特殊成绩者,经单位推荐,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破格报考。
5.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
5.1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资格鉴定工作以举办各专业、各等级技术培训班为主要手段,组织理化检验人员接受系统的专业培训。
5.2举办培训班应执行统一的教学计划和统一的教学大纲,采用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统编教材,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资料进行培训。
5.3一级人员的培训学时一般不低于70学时,二级、三级人员的学时一般不低于50不时。
5.4一级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资格鉴定由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秘书处及各省市分鉴委会负责,各省市分鉴委会须将资格检定结果报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秘书处备案。
5.5二级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资格鉴定由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秘书处及各省市分鉴委会负责,其中资格鉴定工作各省市分鉴委会负责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秘书处审定。
5.6三级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资格鉴定由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负责。
5.7各技术培训资格鉴定机构应具有可以依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场地。
5.8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应具有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师资培训、考核和颁发证书工作由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及秘书长共同负责。
6.资格鉴定考核方法和内容
6.1理化检验人员培训班结业时,主办培训班的理化鉴委会(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应对培训人员进行资格鉴定考核。
6.2考核小组的成员由主办单位安排确定,原则上参加该次培训班的教学人员不宜兼任考核小组成员。
6.3资格鉴定考核分为笔试和操作两部分,必要时可进行口试。
6.4笔试考核以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操作考核以实践能和为主要内容。
6.5资格鉴定笔试考核和操作考核的试题在统一题库中选定,试样由主办单位筹备解决。
7.技术资格证书
7.1理化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证书由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分发。
7.2一级人员技术资格证书由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秘书处根据一级人员资格鉴定备案名单统一制作、编号,由各主办单位加盖红印章后颁发。
7.3二级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和师资证书由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秘书处根据二级人员资格鉴定审定结果统一制作、编号,由各主办单位加盖红印章后颁发。
7.4三级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和师资证书由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负责制作、编号,加盖鉴委会红印章后颁发。
7.5省市分鉴委会上报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秘书处备案、初审与办证的人员名单应按不同属性(取证、续鉴)、不同专业(金相检验、力学性能、化学分析)、不同等级(一级、二级)分类制表。
7.6备案与办证报表中应包含取证或续鉴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学历与毕业年限、专业工龄时间、技术职称与获得年限、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考核成绩。续鉴人员报表中应注明原资格证取证年月和证书编号。
7.7各级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加盖“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委员会资格鉴定专用章”钢印后生效。一、二级人员资格证书由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秘书处负责加盖钢印,三级人员资格证书和师资证由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负责加盖钢印。
7.8机械工业理化鉴委会秘书处在收到省市分鉴委会符合办证要求的报表和资格证书后一个月内完成备案、审定工作、并将所申办证书办妥寄返。
8.证书的有效期、注销、续鉴和更新鉴定
8.1理化检验人员技术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8.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持证者所在单位报请原发证证委会取消其技术资格并注销证书:
a) 在从事理化检验专业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b) 脱离理化检验专业工作达二年以上者。
8.3理化人员技术资格证书持有者在证书有效期前六个月内经单位同意可提出申请续鉴,申请续鉴者应参加必要的继续培训和考核并合同可延长一次有效期,逾期未申请续鉴作自动放弃。
8.4申请续鉴的持证者所在单位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a) 申请人在持证期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b) 申请人在持证期间从事所持证专业工作未累计中断一年以上。
c) 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持证期间工作小结。
8.5当第二次有效期到期后,持证者应申请重新鉴定考核。
9.档案
9.1主办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的理化鉴委会应保存下列档案材料:
a) 所有参加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人员的申报表、资格鉴定表、试卷及实践操作考核记录;
b) 学员考核成绩汇总表;
c) 该次培训班的小结;
d) 其他认为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10.附则
10.1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和资格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旭。1
10.2理化检验机构负责人和理化检验报告的审核、签发人员应具备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国家质量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应在取得二级或三级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任用。
10.3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对压力容器等特定行业和产品的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资格和其他行业理化人员技术资格可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互认。
10.4本细则由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10.5本细则由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资格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10.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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